西安汽车职业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入我院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向学校招生办请假,假期原则上要求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随新生一起按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二级院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每学年须交的各项费用应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注册前缴清,未按学校规定缴请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应当向二级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生源地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及修业年限
第七条 西安汽车职业大学高中起点高职教育基本学制三年;初中起点的高职基本学制五年。学生在校学习学习的最长学制为基本学制加两年学制。
第四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课程考核性质分为考试和考查。每学期的课程考核均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考核的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大作业或报告、实践操作等,也可以采取组合方式。
第十条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60 分以上为及格;考查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可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记分;军训、心理健康、就业指导、形势与政策等教育环节按二级制记分(合格,不合格)。
五级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的相互换算为:
90≤优秀≤100,80≤良好<90,70≤中等<80,60≤及格<69,不及格<60
二级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的相互换算为:
60≤合格,不合格<60
第十一条 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比例为: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
第十二条 同一门课程分几学期开设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三条 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因患有某些疾病或者生理缺陷,导致不能参加正常的体育课课内教学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证明,经学校医务室核准,由公共课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授课方式及成绩评定方式,报教务处审核后执行。
第十四条 考试期间原则上不予请假,因下列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
1. 因病经校医务室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 ( 同时需校医务室审核 )确实不能参加考试者;
2. 因特殊原因,经批准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
学生申请缓考必须事先向所在二级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学二级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由二级院通知任课教师,登录成绩时以“缓考”记录。
第十五条 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或请假未获批准仍坚持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处理;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缓考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2日内,凭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登录成绩时以“旷考”记录。
第十六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期总学时的1/3,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要求的1/2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登录成绩时以“取消资格” 记录。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登录成绩时以“违纪”或“作弊” 记录,并按学生考试管理办法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或旷考,或严重违反学习纪律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对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给予补考的机会。
第十九条 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及(合)格者,可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参加一次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课程补考的成绩合格以60分记录;每学期课程缓考者,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补考,按实际分数记录学生成绩。非个人原因缓考的学生,课程考核不及(合)格者,允许一次正常补考。
第五章 学业预警及学籍处理
第二十条 每学年学生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经考核合格或累计有不多于两门课程不及格(含补考后)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凡经补考累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予以学业警示,并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学生所在二级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和家长:
1. 第一学年累计有三门课不及格者;
2. 第二学年累计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
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可在下学期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二条 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两次补考,不给予毕业清考考试资格;学年经补考后仍有五至七门课程不及格者,学校予以延长学制,随下一级学生学习。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如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考虑转专业(文科不能转理科)、转学:
1.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 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应作退学的;
3. 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转出二级院和转入二级院审查签字同意后,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后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2. 跨校转学者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办理,同时填写《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
3.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规定时间内办理,并在下学期开学前办妥。学生在一年级以后不得转专业。
第七章 休学、复学、退学、试读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同意,可申请休学:
1. 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学治疗;
2. 一学期中请病假缺课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4.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可休学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因病休学,学生持由学校医院出具病休单和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二级院同意签字,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教务处签发休学证明书。
2. 因其他原因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二级院同意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教务处签发休学证明书。
3.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医保规定处理。
4.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经学生所在二级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二级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2.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 每学年经补考后累计有8(含8门)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 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批准再休学一年者除外);
3. 学期累计旷课总学时的1/3课时;
4. 未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5. 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的(学生应征入伍除外);
6.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退学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2. 退学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3. 退学学生离校前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交本人,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未办理肄业证书者,离校后不再补发。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4. 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5.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退学规定时,暂不做学籍处理,可跟原班学习,待学年结束时准予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进行学籍变动处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经学校毕业生资格审查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获得所学专业规定成绩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因学生未取得培养方案规定成绩,作结业处理者,可于次年四月中旬申请补考,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申请补考或补考不合格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应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规定的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未达到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凡退学学生在校学满一年,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