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年04月01日

西安汽车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西安汽车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本科、专科在籍学生。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行为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本年度各类评奖评优及各类资助资格;
   
(二)已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以及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者,如果在半年内发生违纪行为,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对经常犯有不够处分的错误或出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违纪行为的学生,如确需给予处分的,视情节参照本条例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校园秩序,影响校园安全稳定和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传销等非法组织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私自结社、出版、散发非法刊物、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于组织策划者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理。
   
(二)制造、散布谣言,在校内外张贴带有煽动性的大字报、散发传单、利用互联网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在校内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各种理由在校内聚众闹事,破坏公物,罢考、罢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策划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含过失犯罪)。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视其情节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偷窃行为,偷窃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偷窃财物价值在200--8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多次偷窃或盗窃财物800元以上者,移交公安机关查办;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和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按照作案者处理。

(六)盗用他人(含单位)帐号或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使他人财物损失的,比照偷窃行为处理。
   

第十二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物价值昂贵、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用现金或有价物作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者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召集并参加赌博或提供赌具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多次参加赌博或召集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聚众赌博或借此勒索他人钱财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无视法规,打架斗殴,持械伤人或提供凶器,作伪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动手打人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有挑唆、挑衅行为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参与聚众斗殴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策划、纠集校内外人员(三人以上含三人)斗殴或勒索他人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做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参与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架斗殴,持械伤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架事件发生后,对他人进行报复或用金钱或其他形式自行解决者,加重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致他人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网络规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一经查实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规范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编造、冒领、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侮辱、漫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就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正常的管理工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在集体宿舍容留异性住宿或男女混住者。

3、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

(十一)恶意拖欠学费、国家助学贷款等相关费用,并有奢侈性消费行为者:

1、家庭已给学生学费等,欠费学生故意拖延不交或挪作他用,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欠费学生有支付能力,故意欠费不交,且发现有抽烟、喝酒、拥有手机等奢侈性消费行为,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规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教室、实验室、学生公寓、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纪律者:

(一)大声喧哗、起哄闹事,制造噪音,如敲打脸盆、铁桶,燃放鞭炮、烟花,掷砸物品,在学习和中午、晚上休息时间吹奏乐器或开大音量音响设备等,干扰或影响他人的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制止仍不收敛者,加重处分。

(二)在学生公寓进行对环境有污损的活动,如踢球、溜冰等;或有污染公寓环境的行为,如乱泼污水、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污染环境或妨碍他人正常生活者,影响公共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三)在宿舍、教室私拉乱接电源,私用电热器、电炉等大功率用电器以及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点燃蜡烛、使用明火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追究经济责任外,视情节加重处分。

(四)不遵守作息制度,未经请假,擅自外宿或夜不归宿,不管是在校内、外,造成后果一律自负,视情节可以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校外私租民房住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非法同居不听劝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

(五)未经批准,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实验、实习、见习、军训等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失事故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其它违反公共场所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酗酒者,不论何种理由给予警告处分,酗酒的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在校园内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摆设摊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张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旷课学生,根据学期内旷课学时数(旷课的按实际旷课学时计,旷自习、早操2次,按旷课1学时计),给予以下处分:
   
(一)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36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6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7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82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情节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者,其行政处分根据《西安汽车科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于子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主要材料有:
   
(一)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对所犯错误事实的检查材料;
   
(二)个人或组织的旁证材料;
   
(三)组织对违纪经过的调查材料(包括谈话笔录);
   
(四)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第二十六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经过进一步查证,其中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召集学生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跨学院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工或与其他人员之间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处或保卫处与学生、教工所在学院调查;学生的有关调查资料由学生处转给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其他人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处,由学生处与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处理。
   
(五)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各学院在调查事件时遇有困难,可请保卫处协助调查。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六)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七)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有关学院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八)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教务处有权对考试违纪学生、实习违纪学生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九)学生受到处分,所在学院或有关处室应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保存,并将处分材料真实完整的上交学生处,并存入学生档案。

(十)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留校察看期限为半年;毕业生在离校时,违反校纪校规的,按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所在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同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依据要明确,定性要准确,程序要正当,处分要适当。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议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章  善后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认真做好思想教育转化工作,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未及的违纪行为,需进行处分的,根据违纪情节,参照本条例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中所谓的“以下”不包括本项。“以上”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西安汽车职业大学学生处

2020610